浙江师范大学文件
浙师研字〔2014〕16号
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
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学院,校行政各部门(单位):
现将《正规的彩票网站app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印发给
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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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6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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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)指符合学校硕士生
导师遴选条件,经个人申请,学院、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
批的,具有招收、指导、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
。
第二条
硕士生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,对研究生培养起着决
定性作用。建立一支高素质、高水平的硕士生导师队伍是提高学
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需要,各研究生培养单位、学位
点均应把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。
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
第三条
硕士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具体岗位职责为:
(一)重视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
1.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。帮助研究生正确理解党的方
针、政策,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
2.积极开展道德、法纪教育。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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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引导研究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,
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,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
的治学观和团结协作的精神。
3.主动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。帮助研究生解决
思想、学习、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4.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。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
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(二)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
1.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,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、评卷
、复试、录取等工作,并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。
2.积极招收研究生,努力完成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招生任务。
(三)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
1.积极参与本学科(专业)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工
作,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,指导研究生
制定个人培养计划。
2.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,及时发现问题、解
决问题,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。
3.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,积极参与研究生培
养与教学改革,注重研究生独立研究能力、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
的培养,注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。
4.为研究生开设课程,并负责导师课程的教学和必修环节的
考核,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。指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(专业
)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,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、发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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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成果创造条件。
5.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,积极评价和推荐优秀研究生论
文和科研成果。对因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组织纪律、学业成绩
、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,应及时
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。
6.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。一般每月指导
不少于4次;兼职导师不少于2次。
7.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。积极为研
究生提供“助研”岗位,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8.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。指导研究生制订出切实可
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,审查选题和开题报告,检查论文进展情
况,协助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,负责论文审定,提出是否同意
评阅和答辩的意见,并协助学院做好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。
9.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、学术报告
等科研成果负有保密和学术规范审查等责任。研究生署名“浙江
师范大学”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才能发表;导师须
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(如专利申请、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
属与署名等),正确处理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
关系。
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主要权利
(一)学校和学院应努力创造条件,积极支持导师出国进行
短期访问、讲学,进行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。
(二)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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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论文。
(三)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,研究生和导师
共同拥有知识产权,导师视贡献程度大小可享有署名权。
(四)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经费资助的
导师,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。
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
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原则
(一)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学校学位点建设和学位点
结构的调整,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
高层次、创新型专门人才。
(二)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坚持标准,公正合理,按需设岗
。
(三)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、
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,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。
(四)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应坚持“保证质量、能上能
下”的原则,形成动态管理的有效机制。
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
(一)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政策法规
,遵守学术规范。
(二)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、严谨的
治学态度,认真履行导师职责。
(三)身体健康,至少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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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一般应具有副教授(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)及以上职
称,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(音乐、体育、美
术、外语等专业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)。
根据实际情况,对于特别优秀的具有讲师职称且已获得博士
学位的教师,在校工作满3年的,可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,但
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:
1.近3年以第一作者身份(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)在一级及
以上期刊发表1篇论文,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,或获厅级及以
上科研奖励1项。
2.近3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,或与所申请专业学
位相关的横向课题(课题经费人文社会科学达10万元、理工科达2
0万元)。
(五)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,独立为本科生开设过一门
及以上课程,且每学年课时数不少于64课时、每次课堂教学测评
居前75%(学校规定可以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除外)。
(六)申请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,具有明
确的研究方向,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,产出一定的科研成果,近3
年主持过厅级及以上课题。
(七)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需具备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
关的资质;或近3年至少参与1项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关的横向课
题,且累计课题总经费人文社会科学达2万元、理工科达5万元;
或近3年至少获得1项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关的成果(含论文、著
作、教材、教学科研成果奖、国家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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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具体资质和成果要求由各专业学位所在学院制定,并报研究生
学院备案。
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(校外)的遴选条件
(一)了解和认同国家、学校有关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
的政策、法规,治学严谨、作风正派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
业精神,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。
(二)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,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
相当的行政管理职务。
(三)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,工作业绩突出,在当地相应行
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。
(四)具有解决重要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水平。
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
(一)申请人填写申请表,经所在学位点推荐,报送相应的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。
(二)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和拟增
列导师数,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,全体委
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审结果公示5
天。
(三)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名
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。
(四)对于申请破格担任硕士生导师的申请人,根据研究生
培养的特殊需要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
表决,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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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
院士、“长江学者”特聘教授、国家“****”入选者、国家
“杰出青年科学基金”获得者、国家新世纪“百千万人才工程”
入选者、教育部“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”入选者、校特聘教
授、兼职教授,原为博士生导师的,可直接聘任为我校硕士生导
师。
第十条
新调入我校的教师,凡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(不含兼
职)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,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,也
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,经所在学位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
同意,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取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。
第十一条
从严控制校外兼职导师的聘任。申请校外兼职导师者必须按规定
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,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取得我
校硕士生导师资格,并由研究生学院颁发聘书。校外兼职导师一
般是与学校签订《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》或合作申报学位点单
位的教师。
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
(一)学校实行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相
对分离制度。即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
条件,此外每年必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方可招生。研究生学院每
年将根据往年招生情况下达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数指标。
(二)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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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科研项目与经费等进行,具体如下:
1.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检测不通过而延期送审
的、盲审没通过而延期答辩的、答辩没通过而延期毕业的累计达2
人及以上,直接取消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。
2.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生的导师,近3年应至少主持(音乐
、体育、美术、外语等专业可以是参与)1项厅级及以上在研课题
,或1项横向课题(课题经费人文社会科学达1万元、理工科达2
元)。
3.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需具备与所申请专业学位
相关的资质;或近3年应至少参与(排名前3)1项横向课题,且累
计课题总经费人文社会科学达2万元、理工科达5万元;或近3年至
少获得1项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关的成果(含论文、著作、教材、
教学科研成果奖、国家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等)。具体资质
和成果要求参照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的相关要求。
(三)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
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
组织,具体程序为:
1.硕士生导师本人提交申请,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。
2.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
条件,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,全体委
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评审结果公示5
天。
3.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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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备案。
4.招生办公室公布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生导师名单,并
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。
(四)对于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,将撤销
其硕士生导师资格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把撤销导师资格的名
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。
第十三条
硕士生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
。
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、考核与奖惩
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
(一)所有硕士生导师须定期参加国家、省、学校和学院组
织的导师培训。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,并
将培训情况列入导师工作考核,与导师招生资格挂钩。
(二)建立新增列硕士生导师上岗前培训制度。所有新增列
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研究生。
(三)培训主要采取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,学校组织的
专家讲座、现场观摩和各学院组织教研活动、访学、高级研修等
形式。
(四)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,
并列入年度预算。学校对各学院、学位点和导师组举办的培训活
动将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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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考核
(一)硕士生导师每3年进行1次考核(其中,临近退休年龄
,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),考核结果分优
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硕士
生导师的考核,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
会审核。
(二)考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,重点
考核导师在研究生教学、培养等方面的成效。具体考核办法另行
制定。
第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奖惩
(一)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奖的,
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给予导师相应奖励。
(二)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硕士生导师可适当增加硕士生招生
指标。
(三)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硕士生导师继续享有申请招
生资格审核的权利。
(四)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撤销其导师资格:
1.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、肆意歪曲
国家宪法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;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
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,且造成不
良影响者。
2.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。
3.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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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
重要责任者。
5.在研究生招生、考试、科研、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
舞弊,情节恶劣、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6.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等学术
不端行为,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,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
影响者。
7.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2篇在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
不合格者。
8.与所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或学术梯队严重不团结,妨碍学
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者。
9.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。
第十七条
凡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,要重新获得招收研究生资格,须按照
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重新遴选。
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
第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岗位管理
(一)导师一般在1个学科(专业)指导研究生。具有一级学
科授权的专业,指导教师可以在一级学科内跨专业指导研究生。
其它导师转专业或跨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,必须经所在学位点和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,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。
(二)临近退休年龄,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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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招收研究生。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,学院可
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。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
限。
(三)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。导师因公离校1个月(含)
以内的,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;离校1至3个
月(含)的,须经学院审批,报研究生学院备案,并由学院落实
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;离校3个月至1年(含)的
,须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后,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代行导师
职责;离校1年以上的,
再分配离校当年(或次年)的招生名额
,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。
(四)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,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
任导师,或研究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导师的,
学位点和学院应及时为研究生安排更换导师,并报研究生学院备
案。
(五)学院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
作导师,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。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,由
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。兼职导师指
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,作者单位须署名“浙
江师范大学”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
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招收、指导研究生的所有硕士生导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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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具
体实施细则,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。第二十一条
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。
抄送:校党委各部门,各群众团体,行知学院。